4月11日,秦志暉在法庭上。新華社發
  備受關註的“網絡推手”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11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
  當日庭審結束後,法庭未當庭宣判。
   起訴罪名為何定為
  “誹謗罪、尋釁滋事罪”
  秦志暉,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陽人,高中文化。其於2010年7月就職於中國爾瑪互動營銷公司,負責文案工作。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秦志暉熟悉了相關的互聯網炒作手法。2011年8月,秦志暉從該公司離職,先後於2012年12月、201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北京華迅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暉任北京華迅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社區部副總監。2013年8月19日秦志暉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據公訴機關指控,秦志暉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楊瀾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2011年8月20日,為了自我炒作、引起網絡輿論關註、提升個人知名度,秦志暉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佈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公訴機關認為,秦志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刑法第246條、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秦火火”當庭認罪
  在當日的庭審中,秦志暉對其發佈虛假信息表示認罪。
  秦志暉當庭表示,網絡空間不是虛擬的,自己的做法越過了紅線,給他人無價的名譽抹了黑,“我對楊瀾、張海迪等人表示對不起,希望我能夠警示其他人別乾我的蠢事。”
  在庭審中,秦志暉一系列違法行為被一一指出:為提高網絡知名度和影響力,非法牟取利益,其先後策劃、製造了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絡名人,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後,故意編造、散佈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挑動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惡意造謠抹黑中傷。
  對其發佈原鐵道部“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虛假信息,公訴機關指出,證據顯示涉案微博被轉發過萬次,評論三千多次,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極大傷害。
   “秦火火”案有何警示意義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作為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公開審理的第一案,“秦火火”案庭審引發了社會和網民很大關註,此案的審理和最終宣判將有利於進一步凈化網絡環境,將給那些認為“網絡是造謠天堂”的人敲響有力的警鐘。
  據瞭解,秦志暉等人曾公開宣稱:“謠言並非止於智者,而是止於下一個謠言”。他們不惜一次次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製造傳播各種謠言,擾亂網絡秩序,有網民稱其為“水軍首領”,並送其名字“謠翻中國”。
  不少關註案件審理的網民認為,“網絡環境和網上秩序應該由我們每個人來維護和承擔,編造謠言者必須嚴懲。”“嚴厲打擊造謠傳謠者,維護健康網絡輿論。現在網絡烏煙瘴氣的,還要加大力度,多抓幾個這樣的人。”網民們認為,言論自由不是造謠自由,以訛傳訛對社會危害最大,對於有意製造謠言者,必須依法嚴加懲處。
  不少網民表示,事實與真相是謠言的天敵,用事實打敗謠言。支持司法機關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追究“秦火火”的刑事責任,維護網絡公共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相信法律會給予其公平公正的判決。
  (據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  (原標題:煽“火”傳謠,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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